(2017)鲁10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侯向军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冯承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冯承亭,刘广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003号原告:侯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远光,文登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号。主要负责人:常晓,经理。被告:冯承亭。被告:刘广禄,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原告侯向军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冯承亭、刘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侯向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向军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