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伯涛与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绿岛塑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伯涛,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绿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002号原告:武伯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颍上县,联系;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温中苏,董事长,联系;被告:颍上县绿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胥文侠,总经理,联系;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凌胜英、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伯涛与被告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绿岛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院对本案目前查明的相关事实,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权有明确书面约定,且合同签订地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颍上,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继续审理;本案两被告���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绿岛塑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