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凤泉西路宇顺玻璃加工店与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凤泉西路宇顺玻璃加工店,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凤泉西路宇顺玻璃加工店。住址凤翔县城凤泉西路。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凤泉西路宇顺玻璃加工店与被执行人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