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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裕海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海,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山,侍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裕海,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法定代表人吴洪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洪山,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侍慧,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吴裕海与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山、侍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山应当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62976元。被执行人侍慧对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山退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5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吴洪山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洪山所有的苏L×××××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侍慧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侍慧所有的位于句容市郭庄镇南河南侧山水明苑02幢101室1-3层房产(证号05400367),该房产系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现暂不宜处置。2017年4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侍慧所有的苏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现暂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