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与邳州市锐意银杏苗圃场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邳州市锐意银杏苗圃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邳州市锐意银杏苗圃场。经营业主:张小根。再审申请人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因与被申请人邳州市锐意银杏苗圃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铁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的银杏树用于其工程建设,并对银杏树的尺寸和质量作出约定,申请人缴纳定金12万元。后被申请人仅给申请人3棵银杏树,但申请人也支付了3棵银杏树的价款。因这3棵银杏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在多次洽谈未果的情况下,且已经耽误种植银杏树的季节,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原审认定申请人不愿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导致判决错误。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2016年7月21日才收到判决书,并于2016年8月5日上诉。被告知在2016年3月便将判决书邮寄给申请人,但经查原审法院仅将判决书邮寄到申请人所在的邮局,并没有邮局到申请人的住址,导致申请人无法上诉。本案在2014年6月立案,直至2016年3月才判决,长达近两年之久,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对本案再审,给予公正判决。张小根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无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交付12万元定金后,收到3棵银杏树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金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的比例扣减定金后,再予返还。申请人交付极少货款即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按比例返还18000元定金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供应的银杏树有质量问题致使买卖协议不能履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能否定其违约事实。申请人关于原审违法送达和超审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经审查,原审法院送达和审限延长均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关于原审由简易程序变更为变通程序未有裁定的主张属实。经审查,原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送达简易程序变更为变通程序的裁定,但开庭时已告知由简易程序变更为变通程序的情况,且将合议庭组成情况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因此,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行使辩论权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情形,不足以致本案再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都江堰市森景园艺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