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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永才、夏东玲与睢宁县梁集镇新农村建设丽都花园、王行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才,夏东玲,睢宁县梁集镇新农村建设丽都花园,王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23号申请人:杜永才,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夏东玲,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睢宁县梁集镇新农村建设丽都花园,余项不详。被申请人:王行武,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杜永才、夏东玲与被申请人睢宁县梁集镇新农村建设丽都花园、王行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购买的坐落于睢宁县梁集镇丽都花园小区6幢1单元401号房屋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永才、夏东玲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睢宁县梁集镇丽都花园小区6幢1单元401号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杜永才、夏东玲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