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如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刘品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徐如辉,刘品双,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如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品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如辉、刘品双、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99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