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陈荣、王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陈荣,王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中段新世纪家园。主要负责人:XX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钢,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王雪琴,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荣、王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