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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陈荣、王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陈荣,王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中段新世纪家园。主要负责人:XX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钢,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王雪琴,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荣、王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