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凡在、朱明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凡在,朱明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42号申请人张凡在,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泗水县。被申请人朱明美,女,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泗水县。申请人张凡在与被申请人朱明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小型轿车于泗水县华延道路交通施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元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