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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勤与河南金九阁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勤,河南金九阁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650号之一原告:张玉勤,男,194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河南金九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与周庄西路北头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玉勤诉被告河南金九阁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张玉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张玉勤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