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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玲诉被告侯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玲,侯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437号原告:孙艳玲,女,1953年2月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石正平,系丹东市元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吉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委托代理人:刘际明,系丹东市元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玲诉被告侯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玲承担。审判员  殷业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