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XX烽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121号罪犯XX烽,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烽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XX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部分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唯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