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韩俊、吴玲玲与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吴玲玲,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201号原告:韩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吴玲玲,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静,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吴玲玲与被告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吴玲玲撤回对被告唐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依法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韩俊、吴玲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