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建萍与曾顺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萍,曾顺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508号原告:林建萍,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1702904。被告:曾顺清,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林建萍与被告曾顺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林建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建萍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审 判 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李泽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沁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