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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李腾龙,李美香,鲁庆杰,周晓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9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代表人:杨功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腾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建,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石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腾龙,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菏泽市东明县。被申请人:李美香,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东明县。被申请人:鲁庆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东明县。被申请人:周晓静,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东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李腾龙、李美香、鲁庆杰、周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李腾龙、李美香、鲁庆杰、周晓静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李腾龙、李美香、鲁庆杰、周晓静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