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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志辉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9刑初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辉,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6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辉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霞、被告人李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志辉在屏山县中都镇海联希望小学外小路上,见孙某(女,2010年3月16日出生)独自一人行走,遂将孙某抱至一树林处,亲吻其脸部并用左手抠摸其阴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证人李某、彭某证言,被害人孙某陈述,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正泰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79号对李志辉案发时精神状况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辉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华代理审判员  罗强人民陪审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林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