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康永与柏树渊、柏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康永,柏树渊,柏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624号申请执行人:田康永,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柏树渊,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柏池,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田康永与被执行人柏树渊、柏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西中执监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康永与被执行人柏树渊、柏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