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洪丕风等与刘晴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507号洪丕风,女,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复兴厂谭家峪村*号,联系电话1350846****梅心如,男,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复兴厂谭家峪村*号,联系电话无郭兰子,女,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复兴厂谭家峪村*组,联系电话1392894****梅子瑶,男,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复兴厂谭家峪村*号,联系电话无刘晴,女,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文佳村碳棚组俞洋,男,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乡,联系电话1800848****洪丕风等申请刘晴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丕风、梅心如、郭兰子、梅子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先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登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