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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楠、刘二子等与刘洪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楠,刘二子,刘洪涛,齐寅生,宋帅召,张二涛,张盼道,齐旭光,张十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74号原告:赵楠。原告:刘二子。被告:刘洪涛。被告:齐寅生。被告:宋帅召。被告:张二涛。被告:张盼道。被告:齐旭光。被告:张十涛。原告赵楠、刘二子与被告刘洪涛等七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楠、刘二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楠、刘二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楠、刘二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楠、刘二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