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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伏礼海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礼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伏礼海,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礼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伏礼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新路伏礼海租住的房间内将伏礼海抓获,并当场在该房间卧室窗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5.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7克。被告人伏礼海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伏礼海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伏礼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伏礼海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提取、扣押、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伏礼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35.7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伏礼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伏礼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伏礼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伏礼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一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甯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