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先春与赖宗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春,赖宗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55号原告:郑先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孔秀美,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宗隆,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先春与被告赖宗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先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先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先春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