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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元发与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发,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元发,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袁珍,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号。经营者:刘凯,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张元发因与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2788、320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元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收到法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本院认为,张元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逾期未交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元发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香格里拉酒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元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藜审 判 员  戴 莉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