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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汝芝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汝芝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汝芝,男,1938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汝芝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汝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黄汝芝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一高速公路高架桥附近,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刘某2哄骗至东昌府区堂邑镇西黄村其家中,与之共同生活,平常将刘某2锁在屋内,至2016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2被公安民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汝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聊城市救助站救助登记表,山东省跨省救助人员移交表,被害人刘某2及被告人黄汝芝的户籍证明;证人刘某1、黄某1、黄某2、纪某的证言;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46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6)精鉴字528号《精神疾病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汝芝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哄骗至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黄汝芝犯罪时已满75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汝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汝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