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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七玉与XXX、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七玉,XXX,周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128号原告周七玉,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平,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周爱国,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七玉诉被告XXX、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七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X名下位于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路(五江国际建材城)房产(房屋产权证号S2××94),原告周七玉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湘(2016)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七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XXX位于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路(五江国际建材城)房产(房屋产权证号S2××9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原告周七玉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湘(2016)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