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文凯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37号原告:曹文凯。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雪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雪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凯与被告沈阳家乐���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凯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文凯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