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忠森与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森,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3326号原告:郑忠森,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民惠城*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虎,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湟中县李家山乡李家村。原告郑忠森诉被告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忠森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郑忠森负担。审 判 长 冶 翾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