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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乔世先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世先,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驾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823号原告:乔世先,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驾校,单位地址:阿旗天山镇和平小区南100米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世先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驾校主动向原告退还全部报名费,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世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世先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