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侯满年、张拴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侯满年,张拴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民初129号原告张建明,男,28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侯满年,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拴第,女,4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张建明诉被告侯满年、张拴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特木其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师晶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满年、张拴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原告预付部分购房款,被告承诺2014年8月30日保质保量交房,可被告并没有兑现承诺。之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272000元的欠条,约定利息按1.5分计算,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之前,如在此之前还不清,自愿将其名下乌兰花镇温馨家园10号楼2单元3楼西户住宅楼一套抵赔原告。可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则以没住处等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时至今日二被告分文未付,没有一丝还款的诚意,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72000元,以及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1.5分计算,利息计算日期从2016年10月27日起本金全部退还为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原告张建明向被告侯满年缴纳房款10000元,于2014年12月21日原告张建明向被告侯满年缴纳房款4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原告张建明向被告侯满年缴纳房款50000元,原告张建明已缴纳的房款共计1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三份收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侯满年于2016年9月2日给原告张建明写下272000元的欠条,约定2016年10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被告将自己名下位于XX镇的住宅楼一套、位于库伦图乡养殖场一处、羊200只、装载机一台抵顶欠款。被告侯满年于2016年10月27日给原告张建明写下欠款272000元的利息按1.5分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两份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是:一份2016年9月2日被告侯满年写下272000元的欠条,欲证明被告侯满年在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愿意以侯满年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本庭认为,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侯满年、张拴弟欠原告张建明272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侯满年将房屋抵押给原告,因原、被告双方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故不予采纳。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是:被告侯满年给原告打的一份收条,证明2014年10月5日侯满年收到原告张建明10000元房款。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是:一份收条:欲证明2014年12月21日侯满年收到原告房款40000元。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是:一份收条:欲证明2014年12月1日侯满年收到原告50000元房款。本庭认为,上述三组证据能证明原告张建明向被告侯满年缴纳房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应予确认。本庭认为,该组证据不能有力的证明其证明目的,因一份售房合同及一份购房协议并不是原告张建明与被告侯满年签订的,故不予采纳。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六组证据是:一份欠条:欲证明2016年10月27日侯满年夫妻双方承诺到期未还款,愿意用侯满年名下的位于XX镇的房屋顶欠款。本庭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故不予采纳。原告张建明向法庭提供的第五组证据是:一份售房合同、一份购房协议,欲证明签合同时原告首付100000元购房款。本院认为,被告侯满年、张拴弟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10月27日给原告张建明写下的272000元的欠条及对此借款1.5分利息的约定能够有力的支持其诉讼请求,本庭应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张建明欠款本金2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原约定从2016年10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