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潜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炳镇、岳茂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潜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炳镇,岳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潜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华,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炳镇,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岳茂清,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四川潜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炳镇、岳茂清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炳镇、岳茂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川潜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20800元,并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