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奇,潘海艳,李南,李东朋,李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县城金山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宪奇,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潘海艳,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南,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东朋,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鑫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宪奇、潘海艳、李南、李东朋、李鑫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