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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奇,潘海艳,李南,李东朋,李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县城金山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宪奇,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潘海艳,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南,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东朋,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鑫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宪奇、潘海艳、李南、李东朋、李鑫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