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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晓晴、李平坦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晓晴,李平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晓晴,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坦,男,193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上诉人尹晓晴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及住所地均为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查明原审被告尹晓晴住郑州市商务内环路××楼××单元××号,尹晓晴在管辖权异议书中也自认此住址。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