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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胡亚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仲裁字第15069号裁决书,于2016年6月2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76945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青山执行员  唐润东执行员  孙万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