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奚金李、段银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金李,段银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52号申请人奚金李,男,1985年1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段银枝,女,1960年8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住址地;重庆市北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22层负责人;李云久,职务;经理申请人奚金李、段银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段银枝交强险医疗费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5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455.3元,合计13455.3元,其中应支付给被告杨祯劼垫付款8473.5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付二原告奚泽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1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5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8121.45元,合计139621.45元,其中,应支付被告杨祯劼垫付款10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的客户(即车主)杨祯劼提出,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且杨祯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