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袭晓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袭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袭晓华,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袭晓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1日以被执行人袭晓华与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6]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袭晓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999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袭晓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7年1月,章丘撤市���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袭晓华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袭晓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6]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代理审判员 董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