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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志文、殷春华与被申请人徐辉、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志文,殷春华,徐辉,刘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37号申请人:吕志文,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人:殷春华,女,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徐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安大街,现住德城区东方明珠小区。身份证号:133030197610100036被申请人:刘永梅,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3030197707200527申请人吕志文、殷春华因与被申请人徐辉、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徐辉、刘永梅价值13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