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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成林与被上诉人义县房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成林,义县房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成林,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旭,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县房产管理处,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郭丽娟,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该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成林因与被上诉人义县房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义县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4月17日以其已与韩成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取得韩成林的同意。本院认为,义县房产管理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义县房产管理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义县房产管理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方结平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