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2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6-8。法定代表人:侯俊怀,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谭斌。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0123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两江分行的51010104000XXXX账户存款45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的5000105360005022XXXX账户存款4500000元。现申请人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已对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