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倪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涛,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国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倪国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某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6执2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时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