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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倪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涛,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国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倪国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某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6执2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时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