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8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叶兰与褚跃武、朱金兰、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兰,褚跃武,朱金兰,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8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叶兰,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褚跃武,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金兰,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苏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叶兰申请执行褚跃武、朱金兰、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2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褚跃武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