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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亚光与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亚,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7084号原告:刘光亚,女,汉族。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25号北京路花苑*栋***室。法定代表人:刘旭。原告刘亚光诉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光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记账费人民币5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5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300元,合计:5300元;三、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会计账务代理记账的服务10个月,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10个月的代理记账费被告未支付给原告。2016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代理记账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会计代账协议及欠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任何一项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核对原件后,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会计代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代账服务,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500元,工资按季度支付,在每季末收到财务报表后10日内支付;协议期限自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记账费。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代理记账费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其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会计代账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记账费,由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记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在被告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所持,载明了尚欠的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未能履行义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5年12月31起至还清上述代记账费为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亚代理记账费5000元;二、由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亚代理记账费5000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代理记账费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云南省泸商长江公益基金会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孙琳燕人民陪审员  杜 芸人民陪审员  曹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