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向波、王占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波,王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波,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王占兵,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向波与王占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向波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