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晓龙与汪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龙,汪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676号原告:丁晓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乐、许庆华,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锐,男,汉族。原告丁晓龙诉被告汪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晓龙的委托代理人许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晓龙诉称:2015年9月21日,原告丁晓龙与被告汪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汪锐将合肥北城世纪金源大酒店桑拿部的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价按平方结算,双方协商定价。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项目,2016年1月2日,被告汪锐在瓦工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认可工程量及总价,双方确认总价为299076元,被告汪锐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欠99076元一直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汪锐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90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锐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原告丁晓龙与被告汪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丁晓龙承包世纪金源桑拿部装饰装修工程的墙面大理石干挂、所有墙地砖铺贴、地面找平等工程,以及单价、工期等。2016年1月2日,被告汪锐就完成的工程量总价299076进行签字确认。后,原告丁晓龙多次讨要该笔工程款未果,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另,原告丁晓龙认可被告汪锐已支付过工程款200000元,目前尚欠99076元。以上事实,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瓦工工程量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汪锐尚欠原告丁晓龙工程款99076元(299076-200000)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汪锐理应及时按原告丁晓龙的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对于原告丁晓龙要求被告汪锐支付工程款990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晓龙装饰装修工程款990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为1139元,由被告汪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