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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章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556970。负责人:闵三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章和平,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赣洪东证内字第130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章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起支付执行标的81614.22元,案件执行费1124.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614.22元,承担执行费1124.21元,总计82738.4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2738.43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洪东证内字第130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