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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安秀芳申请执行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安秀芳,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申请执行人安秀芳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80737(执行费2572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