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被执行人常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与被执行人常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春支付下欠的人工费69410元,案件受理费853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常春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甘1002执61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常春在中国农业银行庆阳分行西峰支行账户中76292元(含执行费1029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志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029元已由被执行人常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