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曹艳康,曹小海,张菊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233号申请人: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906室。法定代表人:赵宝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延宏,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佳旺,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业基地11号路北。法定代表人:曹艳康。被申请人: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3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被申请人: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经济开发区振兴二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被申请人: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六路以北地块D9h(1)区。法定代表人:曹小海。被申请人:曹艳康。被申请人:曹小海。被申请人:张菊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曹艳康、曹小海、张菊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曹艳康、曹小海、张菊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申请人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2×××14)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2×××14);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曹艳康、曹小海、张菊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年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