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土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土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土生,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土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土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土生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小区南邻的华为手机专卖店买手机,借机将服务员支开后,将摆放在展台上的华为MATE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张土生盗窃的华为MATE8手机价值为2973元,现赃物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土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土生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小区南邻的华为手机专卖店买手机,借机将服务员支开后,将摆放在展台上的华为MATE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张土生盗窃的华为MATE8手机价值为2973元,现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土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范某、李某1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录像、物证照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2017]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土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土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土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