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滕常胜、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常胜,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滕常胜,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滕常胜,男,1974年1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滕常胜与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寺口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昊峰化肥有限公司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寺口支行90×××77账户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