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尤信与左自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尤信,左自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徐尤信。被执行人:左自由,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平原村山下湾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尤信与被执行人左自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自由自动履行(2016)鄂2081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