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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雪刚与张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凤,刘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凤,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刚,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张晓凤因与被上诉人刘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张晓凤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刘一平个人向刘雪刚出具的62000元欠条为刘一平、张晓凤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准许刘雪刚撤回对刘一平的诉讼,导致在直接借款人刘一平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仅依据刘雪刚提供的欠条和陈述认定涉案借款成立、且为夫妻共同债务,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