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雪刚与张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凤,刘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凤,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刚,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张晓凤因与被上诉人刘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张晓凤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刘一平个人向刘雪刚出具的62000元欠条为刘一平、张晓凤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准许刘雪刚撤回对刘一平的诉讼,导致在直接借款人刘一平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仅依据刘雪刚提供的欠条和陈述认定涉案借款成立、且为夫妻共同债务,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